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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奖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1 14:28:46   来源:    浏览:

2020年10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调动和激励广大教职工参与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全力争创国家级文明校园,切实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奖的发放和管理,提高其使用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有效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精神文明奖,是指学校在创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文明校园及其他文明创建活动中,依照有关政策规定所发放的专项精神文明建设奖金。

第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发放对象

全校在编教职工。

第四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方式

1.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责任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集中管理,按财政预算基数发放;其中从全体教职工全年文明奖总额中预留3%作为校精神文明建设奖补基金

2.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档案资料整理等文明创建活动,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奖励或补贴,学期结算一次,从预留资金中支出。

3.学校教职工违反本管理办法中负面清单相关内容的,扣除相应的文明奖。

4.年度奖补基金剩余部分,按人均12月份文明奖下发

5.新分配和新调入教师,从次年元月份享受文明奖;交流、支教教师享受原单位的文明奖。

第五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的基本条件

1.能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决议决定;

2.能模范执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规定;

3.能踊跃参与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

4.能按时完成学校精神文明创建任务;

5.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6.遵规守纪,品德高尚,顾全大局,严格遵守师德建设有关规定,不越级上访或寻衅滋事。

第六条  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1.每月底前各责任科室负责人提供扣发、奖励依据,汇总当月数据,并由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室。

2.文明奖原则上一季度发放一次,财务室核算后,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统一发放。

3.教职工对发放金额有异议的到学校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协调有关科室查询、确认,并反馈。

第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奖补基金发放标准

教职工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

1.根据学校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超出10公里以外,按照每人次30元发放误餐补助;车辆费用根据远近情况按照单程10公里10元进行补助。

2.志愿服务活动要严格审批程序,经学校批准,各部门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将方案、图片、相关资料、总结等过程性材料交团委备案,方视为有效活动,按相关规定奖补。

3.经学校同意,安排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文明创建活动的,每人每天给予100元补助(半天50);双休日进行文明创建档案资料整理的,每人每天给予150元补助,国家法定节假日则每人每天给予200元补助

4.社区小课堂活动每人每次补助20元

5.被评为文明办公室,给予办公室每人20元奖励。

第八条  负面清单管理

违反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和其他校规校纪等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直接从本人文明奖中进行扣

1. 在学校文明创建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不能按照学校要求很好的完成文明创建工作任务的,每人次在文明奖中扣除50元;在上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在文明奖中扣除100元;上述情况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除当月文明奖。学校安排的文明创建临时性活动,应考虑教师实际情况,凡安排后因故不能参加者,自行协调人员,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50元。

2.本校教职工车辆第一次违规停放文明奖100元,第二次违规停放扣文明奖200元,第次违规停放,扣发一个月的文明奖

3.违反师德建设有关禁令,一经查实的,造成不良影响者,扣除3个月文明奖,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后果者,扣除6个月文明奖。

4.不能顾全大局,越级上访或因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除6个月文明奖;若因不当言行直接影响学校文明校园创建的,扣除当事人全年文明奖。

5.凡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在法院取消之前,扣除月文明奖。

6.凡违法违纪受到上级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的,扣除6个月文明奖。

7.负面清单扣除款项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奖补基金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学校行政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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