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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园中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8 22:38:32   来源:    浏览:

(一)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晋级资格;

4、扣除绩效工资;

5.诫勉谈话;

6.解聘;

7.责令辞职,免职。

(二)责令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责令作出检查:

1.因创建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再次下发整改通知的;

2.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局级或局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3凡被责令作出检查两次的,对相关年级、处室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4、凡被局级以上通报批评一次的直接责任人扣除绩效考核50元,监管责任人扣除绩效考核30元;两次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直接责任人扣除绩效考核100元,监管责任人扣除绩效考核50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

(三)对相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监管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解聘或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教育局对相关责任人免职)。

1.不认真履行创建工作职责,作风浮漂,不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未完成局、市创建指挥部下达的重点任务的;未完成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台账》、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台账》重点任务的;

2.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3、在局级或市级各类测评、评议中两次以上(含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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