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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第十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19 00:00:00   来源:    浏览:

第十次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已开始,现将评选条件公布如下,望大家认真学习,符合参评条件的请于821把自己的申请及材料清单发到邮箱512478655@qq.com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河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办法(节选)

 

第四条 特级教师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较高的声望;任现职以来,获得市地级一次或县级两次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

(二)业务条件

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3年以上。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具有指导中小学一级以上教师的水平和能力,并在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法灵活,注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任现职以来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优质课教学中获得优秀奖励;在教学经验等方面撰写的论文参加市地级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交流并且获得过奖励。

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专著。

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在班主任工作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对差生转化和大面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方面有独到见解,并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效果。

第五条 学校领导(含正、副校长,正、副支部书记,市地、县市区中小学教研室主任)评选特级教师,必须属于教师编制,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不少于10年,现仍兼任教学工作,并在学校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市地向省推荐的特级教师人选中,学校领导所占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六条 教研人员评选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任教研员以来,每学年仍参加听课实践,并在教育教学改革、教学教法研究、教材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市地以上同学科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七条 教育教学成绩特别突出,在全国或全省教育系统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师,可不受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评选为特级教师。

第八条 对坚持在老区、山区、贫困地区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在推荐和评选特级教师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2-3年进行一次。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中小学高级教师。评选的指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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